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96號原告 何萬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 周富美 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11年度司促字第13814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吳國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