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88號原告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天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海記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2,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