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金簡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簡字第7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進添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139號、111年度偵字第445號、第465號、第863號、第1432號、第2519號、第3141號、第3628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4791號、第5118號、第5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六日所為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四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紀進添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64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本院嗣認本案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故應撤銷該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而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鄭諺霓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