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90號原告福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肇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正男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3,1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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