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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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2號抗告人即原告 張居正 上列當事人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5年10月7日105年度重國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所提書狀雖記載上訴,惟其本意應為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