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1號原告海軍一五一艦隊代表人 王國強 訴訟代理人 張耀中
趙芸亞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劉哲瑋 、 吳淑春 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