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7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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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761號
債權人臺中市大里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永鑫
債務人 楊亞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捌拾參萬零肆佰柒拾壹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肆佰參拾陸萬壹仟柒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零玖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③新臺幣參拾萬壹仟零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④新臺幣柒拾貳萬陸仟柒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