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191號
原 告 鄭文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順傑開發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本庭繳納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被告順傑開發公司之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逾期不繳納裁判費並補正上開資料,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