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191號
原   告 鄭文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順傑開發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本庭繳納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被告順傑開發公司之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逾期不繳納裁判費並補正上開資料,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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