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33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生前住苗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撤緩偵字第6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判,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業於民國94年3月20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林卉聆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彭玟源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