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五五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銘壎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沈瑞芳~F0~T40┌──────────────────────────────────────────────────────┐│支票附表:│├─┬─────────┬─────────┬────────┬────────┬───────────┬──┤│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雲林縣土庫鎮農會│張西城│二四三八五二│貳萬捌仟玖佰元│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