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74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747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陳采玲

被告 黃棋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107元,及其中6,366元自民國110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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