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33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318號
原告 紀建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啟鈞 (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申設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廖啟鈞之真實年籍及住所或居所,以致本院無法特定被告之人為何並送達相關訴訟文書予被告,故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陳報被告廖啟鈞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申設人之申設人開戶個人資料及被告廖啟鈞之個人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予本院,逾期未提出補正,本院亦將依法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