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615號聲請人 蘇新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1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5年度除字第6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林穎聰 │臺灣新光商業│104年12月25日│47,550元│HC0000000││││銀行五常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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