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17號原告 劉光梯
劉光詡 劉光琪 劉光珠 劉光秀 被告 周仙珍 兼訴訟代理人 張朝培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1日,以
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1日前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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