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48號聲請人 廖釘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107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4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0081-NX-000000-0│1│398│││股份有限公司││││├──┼─────────┼────────┼──┼──┤│0002│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0082-NX-000000-0│1│364│││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