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53號原告 梁芷庭 被告榮順環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桑若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台幣4,490元。該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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