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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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7號

聲請人 黃嵊諢

相對人 許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再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拍賣抵押物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許家銘所有於屏東市○○段00地號之不動產,惟查該不動產係坐落於屏東縣屏東市,此有不動產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在卷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說明,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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