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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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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