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9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9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八九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劉曉玲┌────────────────────────────────────────────┐│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0七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1│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一│壹│伍佰││├─┼───────────────┼──────────────┼───┼───┼───┤│2│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0│壹│伍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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