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號
原告丁○○代理人 蔡亞寧 律師被告何嘉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0000000000期補習班
設台北縣土城市○○路○○○號一樓法定代理人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捌萬肆仟柒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伍佰玖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不足新台幣柒仟伍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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