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0八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吳政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