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七○號
原告 艾睿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欣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於本院,並逕自送達繕本予對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前項書狀,應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之陳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為便於審理集中化,有命當事人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之必要,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並製作爭點附表,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月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劉昌明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