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4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4755號聲請人名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40號法定代理人甲○○
40號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徐美琴 即華鍵企業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賴素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