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 田瑞騰 被告 黃元泰 上列被告黃元泰因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67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田瑞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解怡蕙法官溫祖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