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963號原告 袁明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已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訴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查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1,600,000元,而供擔保之價額為91,513元(計算式:22600×1069×2/528=91513,元以下四捨五入),少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額,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1,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已繳納16,840元,其溢繳金額為15,840元,爰依職權裁定退還之。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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