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債務人 林余興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表:
⒈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保單借款…等)。
⒉除已提出者外,自106年2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
郵局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⒋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於聲請前二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⒌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⒍目前是否有經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若有請說明繫屬於何法院
及強制執行事件案號?⒎債務人自陳聲請前兩年收入薪資共計24萬3,378元,而聲請人
前兩年支出達29萬8,464元,有隱匿收入財產及浮報支出之虞,請確實說明所得來源、數額,並附上證明文件。如確無其他收入,請說明不足之支出如何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