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179號聲請人 劉承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子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請表明本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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