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5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56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蘇一傑
張秀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73,696元,及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蘇一傑前就讀淡江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張秀蘭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282,30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蘇一傑自101年10月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73,696元,及詳如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張秀蘭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