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1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14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144號債權人隆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聰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燋 、 張佑全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提示日(利息起算日)。二、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