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426號原告 許文鼎 被告 賴林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10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志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