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31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被告甲○○、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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