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31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被告甲○○、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