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簡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中簡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春陽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80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春陽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春陽於民國103年1月初某日,在嘉義縣水上鄉○○村00000000號,向同事 黃宏田 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登記之車主為黃宏田之姑姑 黃素珠 ,下稱上開機車)1臺,約定借用期間至103年1月20日止,黃宏田乃將上開機車1臺交予陳春陽占有使用,陳春陽取得上開機車之持有後,未依約將上開機車於103年1月20日返還予黃宏田,且因自己仍須使用機車代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於103年1月20日後之某時起,將上開機車1臺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且事後避不見面無法聯絡,經黃宏田於103年5月5日向警方報案稱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車牌失竊(黃宏田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1項規定以103年度偵字第7824號為不起訴處分),嗣經警於103年10月22日晚間7時50分許,發現陳春陽騎上開機車形跡可疑,旋在臺中市○區○○路○○○號前,予以攔檢盤查,查得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車牌為遺失狀態,乃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上開機車1臺(含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車牌0面、上開機車鑰匙1支, 嗣均 發還黃宏田)。
二、案經黃宏田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春陽迭於警詢與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告訴人黃宏田於警詢時之證述在卷可證,並有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圖、現場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在卷可憑。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爰審酌被告侵占告訴人黃宏田之上開機車1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並衡酌被告之犯後態度、告訴人黃宏田所受之損害、上開機車業已尋回發還告訴人黃宏田,兼衡被告之教育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