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524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亞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月1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