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72號原告 蔡芬苓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 律師被告 黃暹恆
張廷賓 邱玥瑩 郭呈嘉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黃佳琪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