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7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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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志平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志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志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更㈠字第59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確定。於民國103年4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6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6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雅芬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