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43號聲請人 柯陳川 代理人 賀華谷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壹仟柒佰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4+1)×10×34元=1,700元)。
二、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三、請提出103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又聲請人主張前在監服刑,於104年9月14日假釋云云,請說明聲請人於何時入監服刑?服刑前之工作、年收入狀況?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提出104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所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已於105年11月22日到期,應提出最新之完整租賃契約影本,及繳納租金之紀錄或證明。
五、請陳報每月應繳交之勞保費用數額,並請提供歷次繳納勞保及健保費用之依據或單據。
六、聲請人應提出每月交通費、電話費、水電費等各項雜支之費用分別為何?並說明核定之依據。另請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按月、期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七、另聲請人是否有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各類政府補助款)?如有,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若並未領得該社會扶助,請說明原因。
八、又聲請人主張現今收入來源為打工送貨,每月平均收入約16,500元云云,請說明工作地點,及提供每月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內頁。若為現金領取方式之工作,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
九、聲請人應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6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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