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5號聲請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王釋瑩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指明本件標的金額,並依該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標的金
額即為擔保債權總金額玖佰伍拾貳萬元,則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㈡提出本件行政救濟業已確定之證明文件。
㈢補債務人泓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
定代理人 曾民助 與相對人王釋瑩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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