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6號上訴人 陳榮彬
陳榮宏 陳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慶榮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年7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9,9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