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杜明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明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明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3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另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1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再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三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2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99年9月10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08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385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11月1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08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85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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