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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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76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炎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7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