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91號聲請人 胡碧雲李瑞聰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79NX0000000-0│1│49│││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2│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80NX0000000-0│1│24│││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3│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82NX0000000-0│1│23│││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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