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7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76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啟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41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孫啟紘持有第參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參級毒品愷他命共貳拾陸包(純質淨重參拾柒點零零貳貳公克)沒入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第18條第1項後段。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
㈣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