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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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03號上訴人 黃育彥 被上訴人 黃坤明
王淑女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3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除 陳明 聲明上訴之意旨外,並未提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符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事項,亦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前揭說明,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提出上揭事項並如數繳納裁判費用,如逾期未能提出上揭事項或繳納裁判費用,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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