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337號聲請人 蕭菁青 即原承行上聲請人蕭菁青即原承行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票據權利人應為何者?(查掛失止付通知書通
知人欄位「 郭士旭 即原承行」,與公示催告聲請狀之聲請人「蕭菁青即原承行」不一,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倘掛失止付通知書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