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0號原告 蔡震仁 即仙益企業社
陳宜雪 被告天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天豪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48250號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則原告倘獲勝訴之客觀上利益即得免予交還土地,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土地公告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
3萬3,500元〔(20556+131+203)×15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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