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吳玉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理由三之限制。
保證人 林思汎 擔保如附表所示更生方案之履行。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雇主簽立之證明書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於民國100年1月31日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年至第8年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元,共計96期,並願意將名下保單以質借方式,將現存保單價值約60萬元於第1期償還各債權人,總清償金額總計為1,656,000元,清償成數約為50%(不含民間債權人 朱淑 惠、 林久武 、 林許金菊 、 許時 、 張美惠 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擔保債權之部分),並由債務人之女兒林思汎擔任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於每月20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電匯予各債權人。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有債務人擔任褓姆工作之雇主簽立證明書在卷足憑。
(二)就更生方案之每月清償金額言之,債務人每月收入為20,000元,其更生方案計算以每月收入20,000元減去債務人自己之每月必要支出包括膳食、交通、日用品、瓦斯、水電及其他生活雜支等生活必要費用,第1年至第8年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元,且為提高債權人受償金額,並將還款期限延長為8年,顯見有還款誠意。參酌債務人住居之臺灣省基隆市地區,依內政部社會司所公佈之9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9,829元。是上開債務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認係屬合理。
(三)另債務人有投保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該等保險契約扣除保單質借後所餘保單價值,倘予以解約其解約金大約有60萬元,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其僅須列入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計算,並無強制債務人變價之依據及必要。惟債務人為求增加清償成數,仍願以保單質借方式,提出60萬元於更生方案第1期償還各債權人,足徵債務人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四)查債務人名下僅有坐落基隆市○○區○○段○○○○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0)及其上之建物基隆市○○區○○段218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號3樓,權利範圍全部)一棟外,僅有一台普通輕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附卷可稽。依債務人於99年6月24日之民事陳報狀,上開機車因年份久遠已幾無殘值,故不將之列入更生方案處理。又上開房地有設定抵押權予抵押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據抵押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8月25日之陳報狀,該不動產之鑑定價格為2,103,000元,而目前尚有抵押貸款(房貸)1,346,502元尚未清償,故非純資產,且上開房地現為債務人及其家屬棲身之處所,縱得予變賣,所得極其有限,卻使債務人必須另覓容身處所而額外增加房屋租金之生活必要之支出,恐因而導致債務人無力清償而自暴自棄,實有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給予債務人重新經濟生活之立法意旨。且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還款金額已明顯高於該不動產變賣可得之金額,實屬公允。
(五)又民間債權人 朱淑惠 、林久武、林許金菊、許時、張美惠於99年11月11日提出連署書,願以債務人保有不動產之前提下放棄所有債權100萬元,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亦於99年12月6日提出書狀表示同意於房貸借款發生遲延,而有實際發生拍賣不足額時,再使債務人就不足額部分依更生條件負同一履行責任,而暫不將預估不足額50萬元列入更生方案向債務人求償。
(六)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合計為1,656,000元,明顯高於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且清償成數已達約50%,是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生活程度應有如下之限制:⑴不得為任何投資行為(如股票、基金等)。⑵禁止為賭博、搭乘高鐵、飛行器、出國旅遊。⑶不得搭乘計程車。⑷不得購買不動產。⑸不得為非必要之生活消費,諸如:美容SPA、KTV、簡餐店等級以上之餐廳等等。債務人既獲得更生重建之機會,自應力行簡約,量入為出,確實履行更生方案,以免辜負立法者為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更生之美意,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鈴茵附表:
┌─────────────────────────────┐│壹、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一月為一期,共計清償96期(8年),即第1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11,000元。另第1期並加計將名下保單以質借方式,將現有││保單價值約60萬元於第1期償還各債權人。││2.給付方式:││(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3,300,377元(不含民間債權人朱淑││惠、林久武、林許金菊、許時、張美惠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擔保債權之部分)。││4.清償總額:1,656,000元。││5.清償成數:約50%。││6.林思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本件更生方案履行││之保證人。││7.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本案債務人房貸之預估不││足額應暫不列入更生方案中受償,待房貸借款發生遲延,而有實││際發生拍賣不足額時,待求償不足額部分確定後再依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比例受清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債權人名稱│債權總額│債權│每期受│保單質│8年償還│││(新台幣)│比例│償金額│借60萬│總額││││││元(於│││││││第1期│││││││清償)││├────────┼────┼──┼───┼───┼────┤│陽信商業銀行股份│41,433元│1.26│139元│7,555│20,899元││有限公司││%││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71,923元│2.18│240元│13,076│36,116元││股份有限公司││%││元││├────────┼────┼──┼───┼───┼────┤│萬泰商業銀行股份│90,296元│2.74│301元│16,435│45,331元││有限公司││%││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570,604│17.2│1,902│103,73│286,328││股份有限公司│元│9%│元│6元│元│├────────┼────┼──┼───┼───┼────┤│永豐商業銀行股份│74,598元│2.26│248元│13,555│37,363元││有限公司(原永豐││%││元│││信用卡公司)││││││├────────┼────┼──┼───┼───┼────┤│匯豐(台灣)商業銀│404,807│12.2│1,350│73,616│203,216││行股份有限公司│元│7%│元│元│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552,177│16.7│1,840│100,37│277,015││股份有限公司│元│3%│元│5元│元│├────────┼────┼──┼───┼───┼────┤│聯邦商業銀行股份│437,464│13.2│1,458│79,495│219,463││有限公司│元│5%│元│元│元│├────────┼────┼──┼───┼───┼────┤│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20,152│3.64│400元│21,835│60,235元││股份有限公司│元│%││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55,247元│1.67│184元│10,016│27,680元││有限公司││%││元││├────────┼────┼──┼───┼───┼────┤│永豐商業銀行股份│735,320│22.2│2,450│133,67│368,876││有限公司│元│8%│元│6元│元│├────────┼────┼──┼───┼───┼────┤│ 林阿輝 │30,000元│0.91│100元│5,455│15,055元││││%││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6,356│3.53│388元│21,175│58,423元││股份有限公司│元│%││元││├────────┼────┼──┼───┼───┼────┤│合計│3,300,37│100│11,000│600,00│1,656,00│││7元│%│元│0元│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