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豐49歲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家豐前於民國九十九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審投刑簡字第五五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雖經上訴,復因其撤回上訴而確定;又於一OO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一OO年度投刑簡字第二九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共二份、聲明撤回上訴狀一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