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0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上列聲請人與 陳韋竹 即竹興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陳韋竹即竹興工程行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核,債務人 李明川 僅為訂購代理人,故請釋明向其請求給付貨款新臺幣357,615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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