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102號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庚○○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7月18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翁芳靜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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