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35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解除職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二九號
原告甲○○被告臺北市大同區公所代表人 黃振昌 區長)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解除職務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同年十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曹瑞卿法官許瑞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官吳芳靜